渭师院监〔2006〕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院审计机构在院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院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应遵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条所要求的六项主要职责,加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规定应征求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实事求是,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学院应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监察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下列事项需经监察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1、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科研、课题经费的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2、学院自筹经费用于基建项目的投资;
3、所属企业和校办产业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4、学院与所属单位订立的经济责任协议和承包经营合同;
5、呆帐、坏帐的处理。
(十三)学院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的事项,由监察审计处归口负责管理,统一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审计处下达;
(十四)监察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十五)上级审计部门、学院领导决定需要审计、审计调查、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制定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领导同意,采取封存帐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上级部门、学院领导和被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制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学院批准后施行;
(十)根据院长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处依据院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结合学院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并提前三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方案、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尽快批复,并责成监察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重要的审计报告应抄报上级主管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监察审计处对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监察审计处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报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监察审计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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