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促进所属各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合法、合规,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第4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第17号令)、《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一级、二级财务机构及学校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情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财务决算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其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第六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银行账号开立;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支、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八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内部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的时间:
(一)对学校一级财务的预算及收支情况采用年度审计,其它财务收支由审计处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后进行;
(二)对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每年根据工作计划,选择部门、单位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项审计。凡当年已被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计的校内部门、单位,审计处当年不再安排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一周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提供规定期间的自查报告,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按规定必须上报的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须将审计意见书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将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