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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6-03-09 10:33   审核人: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款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供水供电改造、道路、安全消防设施、通讯、网络以及绿化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中,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资金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查监督。包括预算审计、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四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遵循的原则:

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以确保投资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学校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校内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采取审计处全过程跟踪参与,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五条学校基建处、后勤集团是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部门,校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列入基建处或后勤集团统一管理,基建处、后勤集团应向审计处报送年度基建、修缮项目计划。

第六条学校后勤集团组织管理的施工项目,造价在3万元及以下的,结束后可由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事宜。必要时,审计处可以抽审。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将工程预算、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计,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审计处参与考察、招标与商务谈判等全过程。

第八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形成统一意见并签字,验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及解决方案,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审计处参与其全过程。

第九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2.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4.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费用计取是否规范。

5. 设计变更、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6.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条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1.施工情况与图纸、施工合同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3.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4.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5.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送审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由后勤集团组织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送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立项报告、专项经费审批表、项目实施意见(方案)。

2.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

3.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合同。

4.工程签证(变更)单、竣工验收单、结算资料。

5.相关会议记录及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由基建处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送审时按照有关要求应提供下列文件、报表、资料:

1.项目批准立项、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2.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3.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4.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单位送审时应按要求填写送审资料清单,并办理移交签字手续。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相关资料返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可视情况由审计处自行审计,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从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应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在陕西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数据库内选择审计机构进行委托审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以上或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要求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审计。

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基建、修缮项目结束后,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结算通知单,财务部门凭审计结算通知单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为保证工程决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结算审计前,支付的工程款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5%,修缮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属审计范围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审计处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管理不善等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接受国家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过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审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项目,学校不再审计,审计成果可以按序享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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