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渭师党发〔202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审计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和《渭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资产经营公司、大学科技园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领导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设立渭南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中共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综合室纪检监察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等,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拟订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和调整事项,指导、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按如下程序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联席会议根据建议名单,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请校长及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联席会议商议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战略部署,推动本单位发展情况;
(二)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情况;
(三)落实学校工作目标任务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四)本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五)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单位组织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任职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以前年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采用自审或委托审计方式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审计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个人述职报告。包含本人任职时间、职责范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本人经济责任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及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应有较为详细的分类说明);
(四)资产登记管理及移交情况;
(五)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由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后送审计处。对提供资料不及时或提供虚假资料、隐匿有关资料,影响审计工作进行的,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并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依法依规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校长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校长及审计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校长和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移送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目标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检查、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处可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并在党政领导班子会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反馈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组织部、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及时向组织部、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渭师院审〔2014〕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