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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25-02-27 08:53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渭师党发〔20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相关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旨在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相关准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中共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审计工作、统筹推进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审议决策审计重大事项,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议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解决审计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指导、督促审计处开展工作。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严格审计人员聘用标准,健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支持。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渠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校长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治理需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履行审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推进重大改革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

(七)建设、装饰及修缮工程项目;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参加学校及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长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需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校长批示后,由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依据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照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的制订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要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不断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要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要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要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不断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和学校中心任务,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报校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的审计工作证据、记录,应经被审计单

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定。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应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校长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和相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需经校长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对外部审计报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抄送纪委综合室纪检监察室。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及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及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与学校审计工作的社会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学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其主管单位报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修订)》(渭师院审〔2014〕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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