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渭南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渭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25年12月18日
渭南师范学院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务收支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分为校本级和二级单位两个级次。校本级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二级单位审计可根据审计全覆盖需要开展。若学校或校内单位当年已被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计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审计。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以直接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处要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审计重点与内容
第五条 经济决策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重点审查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有无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是否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落实“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要求;
(二)内部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否贯彻执行,有无漏洞等。
第六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及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等。
第七条 财务收入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管理各类收入;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五)是否合法使用国家规定(或校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六)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
第八条 财务支出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情况,有无损失浪费。
第九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违规发放津补贴等。
第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一)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各项专用基金核算是否合规等。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规违纪和安全风险等问题;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
(四)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等手续办理是否完备;
(五)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七)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其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九)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第十二条 负债管理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合规、合法;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和所属企业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二)所属企业投资是否合规、合法,改制操作是否规范,经营目标考核、收益上缴、财务监管是否到位,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否落实以往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二)是否按照审计建议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再次发生。
第四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组建审计组,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包含电子数据),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初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组研究和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分管校领导,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在60日内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年度总体情况由审计处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渭师院审〔2012〕142号)同时废止。
渭南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合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包含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除基建工程以外的由后勤服务中心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的建筑、安装、装饰、维修、扩建改造及基础设施功能性维护等内容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工程项目审计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相关审计业务的开展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方式等,并安排审计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二)凡校内工程概预算在3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工程概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结算,审计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抽审。
(三)校内工程概预算在3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对最高招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投标过程、施工过程、工程结算等实施审计。
(四)校内工程概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概预算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涉及学校重大事项、职工利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处结合实际提出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审计;
(二)组织开展工程审计工作,协调相关方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组织完成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并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及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督促完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处提供由本单位复查、核对并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相关资料;
(三)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出具整改报告;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四)每年12月5日前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项目主管单位向审计处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下一年度工程项目计划。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申请,按照合同及审计结果进行工程相关价款的结算;对应审未审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二)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提供审计需要的相关财务资料;
(三)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八条 已经国家及上级审计机关、司法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或重要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投资立项阶段:
(一)项目决策和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经过有效批复;
(三)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合理、合规;
(二)勘察设计单位选择、设计方案选定等程序是否合理、合规;
(三)设计概算是否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概算费用构成是否合理、合规等。
第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招投标程序和方式是否合规、合法;招标文件与答疑文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完整、严密;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是否合理、有效,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理、合规;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规、合法且与招投标文件相符;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严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三)咨询、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资质及承发包行为是否合规、合法等。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
(一)大宗或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是否真实、合规、合法;
(二)各类具体业务事项程序是否完备,依据是否充分,行为是否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
(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是否真实、合规、合法;
(四)工程进度款拨付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等。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
(一)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二)竣工结算工程量、单价、费用计算是否准确、合理、合规;
(三)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预算调整是否合规;
(四)资产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工程核算是否准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等。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除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关注和披露下列事项:
(一)工程项目管理有关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建设过程中重大失误以及造成的损失浪费;
(四)咨询、监理、代建等服务机构合同履行情况;
(五)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六)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七)其他应重点关注和披露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招标限价编制审计:
(一)概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采购工作开展前委托审计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招标限价;
(二)审计处依据工程概预算和相关资料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并依规做好复核;
(三)项目主管单位对该清单及限价进一步复核后,由审计处出具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成果文件;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相关成果文件及时完善采购文件,开展后续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审计:
(一)概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隐蔽工程均须进行隐蔽工程审计;
(二)需隐蔽工程审计的事项,项目主管单位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审计处,由审计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项目主管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留存完整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三)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四)隐蔽工程验收须经审计工作人员鉴证,相关材料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索赔费用审计:
(一)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二)工程监理人员和项目主管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后,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
(一)项目主管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将竣工结算审核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延期送审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二)项目主管单位对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的,须提供相关说明;
(三)审计处接收、登记、审核审计资料,会同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对关键施工内容进行复核,通过现场丈量等形式,形成各方签字的书面勘察记录;
(四)对需要项目主管单位核实的问题,审计处发函询证,项目主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审计处将审核结果发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各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后,在《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认证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六)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由审计处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项目主管单位对结果再次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履行学校审批程序;
(七)计划财务处与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书进行项目财务结算;为保证工程决算审计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基建工程款支付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5%,修缮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管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二)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管单位向审计处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提交决算审计资料;
(三)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出具初步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整改,并及时办理结转固定资产和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投资额在400万(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投资额在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费用由学校审计专项经费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主管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工程项目超概预算严重、工程结算及工程决算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情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审计处应向学校提出追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项目主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审计年度总体情况由审计处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渭南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渭师院审〔2012〕142号)同时废止。
渭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由审计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运用审计方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必要时可延伸至与科研项目有关联的其他经济活动。审计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须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增强自身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按保密要求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预算拨付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研究经费以及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
学校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时,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实施。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审计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类型及范围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具体审计项目根据实际确定。
(二)科研经费审计,指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重点选择对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影响较大的项目或大额经费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材料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2.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政策、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
3.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科研经费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等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二)科研经费审计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落实情况;
2.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是否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3.科研经费支出情况,包括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支出,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使用效益偏低的问题,重点关注间接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4.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联的单位或个人;
5.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耗材(急需设备和耗材除外)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6.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7.项目结题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3.经费支出及相关配套资金账目明细数据和固定资产清单(须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4.项目支出中若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合同(协议);
5.该类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项目实施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项目支出中若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合同(协议);
4.经费支出及相关配套资金账目明细数据和固定资产清单(须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5.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项目结题文件;
8.项目参与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等);
9.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任务书)要求应提交的论文、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证明、专利证书、中试报告等材料;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决算审签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规定报送期限至少10日前,将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签订承诺书,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符或不准确,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3.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出具审签意见。对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不予审签,审计处商科学研究处,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审计处与科学研究处共同协商,确定审计项目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其他二级单位亦可根据管理需要,提出科研经费审计委托计划,经其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直接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3.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组建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向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了解情况,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限。
4.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科学研究处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处负责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5.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接收审计资料后,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实施审计。
6.审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意见,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7.审计处向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项目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送达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并于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会同有关单位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检查。科研经费审计年度总体情况由审计处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渭师院审〔2014〕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