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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日期:2026-08-29来源: 作者:关注:

渭南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26年修订)

渭师院发〔2026〕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合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包含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除基建工程以外的由后勤保障与服务处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的建筑、安装、装饰、维修、扩建改造及基础设施功能性维护等内容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工程项目审计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相关审计业务的开展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方式等,安排审计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二)凡校内工程概预算在3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工程概预算在3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结算,审计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抽审。

(三)校内工程概预算在3 万元(含)以上至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对最高招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投标过程、施工过程、工程结算等实施审计。

(四)校内工程概预算在1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概预算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涉及学校重大事项、职工利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处将全过程跟踪审计纳入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审计。

(二)组织开展工程审计工作,协调相关方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组织完成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及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督促完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处提供由本单位复查、核对并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相关资料。

(三)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出具整改报告。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四)每年12 月5 日前基建处、后勤保障与服务处等项目主管单位向审计处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下一年度工程项目计划。

第七条 财务处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申请,按照合同及审计结果进行工程相关价款的结算;对应审未审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二)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提供审计需要的相关财务资料。

(三)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八条 已经国家及上级审计机关、司法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或重要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投资立项阶段:

(一)项目决策和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经过有效批复。

(三)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合理、合规。

(二)勘察设计单位选择、设计方案选定等程序是否合理、合规。

(三)设计概算是否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概算费用构成是否合理、合规等。

第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招投标程序和方式是否合规、合法;招标文件与答疑文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完整、严密;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是否合理、有效,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理、合规。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规、合法且与招投标文件相符;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严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三)咨询、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资质及承发包行为是否合规、合法等。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

(一)大宗或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是否真实、合规、合法。

(二)各类具体业务事项程序是否完备,依据是否充分,行为是否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

(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是否真实、合规、合法。

(四)工程进度款拨付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等。

第十四 条竣工验收阶段:

(一)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二)竣工结算工程量、单价、费用计算是否准确、合理、合规。

(三)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预算调整是否合规。

(四)资产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工程核算是否准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等。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除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关注和披露下列事项:

(一)工程项目管理有关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建设过程中重大失误以及造成的损失浪费。

(四)咨询、监理、代建等服务机构合同履行情况。

(五)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六)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七)其他应重点关注和披露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招标限价编制审计:

(一)概预算金额在3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采购工作开展前委托审计处依据工程量清单做最高招标限价。

(二)审计处依据工程概预算和相关资料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做最高限价,并依规做好复核。

(三)项目主管单位对该清单及限价进一步复核后,由审计处出具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成果文件;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相关成果文件及时完善采购文件,开展后续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审计:

(一)概预算金额在3 万元(含)以上的隐蔽工程均须进行隐蔽工程审计。

(二)需隐蔽工程审计的事项,项目主管单位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4 小时内书面通知审计处,由审计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项目主管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留存完整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三)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四)隐蔽工程验收须经审计工作人员鉴证,相关材料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索赔费用审计:

(一)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 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二)工程监理人员和项目主管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后,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在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

(一)项目主管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 日内,将竣工结算审核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延期送审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二)项目主管单位对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的,须提供相关说明。

(三)审计处接收、登记、审核审计资料,会同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对关键施工内容进行复核,通过现场丈量等形式,形成各方签字的书面勘察记录。

(四)对需要项目主管单位核实的问题,审计处发函询证,项目主管单位应在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审计处将审核结果发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各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后,在《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认证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六)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由审计处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项目主管单位对结果再次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履行学校审批程序。

(七)财务处与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书进行项目财务结算;为保证工程决算审计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基建工程款支付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5%,修缮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财务处和项目主管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二)财务处和项目主管单位向审计处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提交决算审计资料。

(三)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出具初步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处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整改,并及时办理结转固定资产和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投资额在4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投资额在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费用由学校审计专项经费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主管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工程项目超概预算、工程结算及工程决算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情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审计处应向学校提出追责建议。

第二十四 条审计处应加强对项目主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审计年度总体情况由审计处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渭师院发〔2025〕84 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渭南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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