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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6-08-29来源: 作者:关注:

渭南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渭师党发〔2026〕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能,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学校及所属党政部门、教学单位、群团机构、教辅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及学校审计处(包括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处理、追责问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以及负责督促或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整改责任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中共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在中共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部署指导下,由审计处统筹。

第五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学校全面业务审计的整改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责任单位配合,组织落实审计整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领导、指导、检查、督促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学校重大项目、专项业务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审计的整改工作,由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牵头,责任单位配合,组织落实审计整改。相关业务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领导、指导、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负责,按要求组织落实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领导、指导、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工作。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要严肃对待审计查出问题,把审计整改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整改台账,将具体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逐条逐项、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注重建立健全制度,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治理能力,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整改内容

第九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审计决定书作出的整改决定,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查错纠弊,落实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根据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处理处罚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整改程序

第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学校全面业务审计,以及对学校重大项目、专项业务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整改:

(一)牵头单位按照要求制定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改责任清单,根据业务归属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建立整改台账。

(二)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整改工作,按时向牵头单位报送整改结果,整改结果须经责任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同意,整改结果相关材料责任单位应留存备查。

(三)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工作情况,形成整改工作报告,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定后报送审计处。

(四)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要求修改完善整改工作报告,按要求将整改工作报告以公文形式报送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并对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管理,及时督促、检查和协调整改工作,积极与牵头单位和分管(联系)校领导沟通,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五)对于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交审计处登记备案,整改方案应包含未完成整改事项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推进时间节点及目标等内容,定期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整改:

(一)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一同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查出问题,制定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在通知书送达后60 日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工作报告,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定后报送审计处,整改结果相关材料被审计单位应留存备查。

(三)审计处对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管理,及时督促、检查和协调整改工作,积极与牵头单位和分管(联系)校领导沟通,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四)对于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交审计处登记备案,整改方案应包含未完成整改事项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推进时间节点及目标等内容,定期提交后续整改结果,整改完成后,在审计处备案销号。

第五章 整改标准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按照整改标准,分为整改完成、正在整改、未整改三种情况。

(一)对照下列标准,可认定为整改完成:

1.审计过程中已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管理的。

2.需要整改的违规行为已调整或纠正,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

3.针对体制机制问题,完成体制完善及制度建设等长效机制,运行情况良好的。

4.其他可以认定的完成整改的情况。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正在整改

1.多个违规行为或单个违规行为涉及多个单位,部分已经调整或纠正,但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2.已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但整改步骤多、周期长,部分过程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

3.整改措施已实施,但尚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4.其他适用正在整改的情况。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未整改

1.主观认识不到位,审计查出问题尚未进入整改流程的。

2.由于问题整改条件不具备,客观上暂时无法整改的。

3.其他适用未整改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上述标准销号管理,督促责任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尤其是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历史遗留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协调相关单位会商,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整改无法继续完成或无法短期完成的,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审计处确认后予以销号或延期整改。

第六章 成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审计处加强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检视内容。

(二)巡察办公室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被巡察单位的巡察内容。

(三)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年度预算编制的参考因素。

(四)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单位目标任务推进、年度考核内容、部门管理绩效评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察中的有效运用。

第十六条 坚持“纪巡审”贯通协同,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向牵头单位或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整改报告及相关情况的。

(三)已具备整改条件,但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屡审屡犯,对审计查出问题未整改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对工作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的。

(五)拒不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

(六)拒绝、阻挠审计监督工作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规定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审计整改中发现相关单位、个人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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