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渭师院发〔2025〕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由审计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运用审计方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必要时可延伸至与科研项目有关联的其他经济活动。审计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须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增强自身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按保密要求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预算拨付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研究经费以及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
学校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时,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实施。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审计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类型及范围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具体审计项目根据实际确定;
(二)科研经费审计,指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重点选择对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影响较大的项目或大额经费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材料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2.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政策、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
3.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科研经费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等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二)科研经费审计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落实情况;
2.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是否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3.科研经费支出情况,包括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支出,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使用效益偏低的问题,重点关注间接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4.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联的单位或个人;
5.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耗材(急需设备和耗材除外)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6.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7.项目结题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3.经费支出及相关配套资金账目明细数据和固定资产清单(须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4.项目支出中若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合同(协议);
5.该类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2.项目实施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项目支出中若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合同(协议);
4.经费支出及相关配套资金账目明细数据和固定资产清单(须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5.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项目结题文件;
8.项目参与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等);
9.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任务书)要求应提交的论文、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证明、专利证书、中试报告等材料;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决算审签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规定报送期限至少10 日前,将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签订承诺书,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符或不准确,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3.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出具审签意见。对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不予审签,审计处商科学研究处,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审计处与科学研究处共同协商,确定审计项目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其他二级单位亦可根据管理需要,提出科研经费审计委托计划,经其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直接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3.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组建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向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了解情况,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限;
4.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3 个工作日前向科学研究处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处负责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5.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接收审计资料后,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实施审计;
6.审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意见,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7.审计处向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送达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并于收到审计报告60 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会同有关单位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检查。科研经费审计年度总体情况由审计处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渭师院审〔2014〕8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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